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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六)
发布时间:2023-12-13 14:00浏览次数:
本文摘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罗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罗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罗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罗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的宜林地。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挂号发证制度。

依法挂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执法掩护,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侵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划定。

第四条 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根据下列划定挂号:(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元,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挂号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挂号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向配合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挂号申请,由该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挂号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挂号造册,卖力掩护治理。第五条 团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挂号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元和小我私家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挂号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团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挂号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第六条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管理变换挂号手续。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治理档案。第八条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宣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凭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划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经批准宣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宣布机关批准。第九条 依照森林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划定提取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不得挪作他用。

审计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增强监视。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向重点林区派驻的森林资源监视机构,应当增强对重点林区内森林资源掩护治理的监视检查。第二章 森林谋划治理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情况变化的情况。

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观察、建设档案和体例森林谋划方案等项事情,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森林资源观察、建设档案和体例森林谋划方案等项事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制定林业久远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掩护生态情况和促进经济的可连续生长;(二)以现有的森林资源为基础;(三)与土地使用总体计划、水土保持计划、都会计划、乡村和集镇计划相协调。第十三条 林业久远计划应当包罗下列内容:(一)林业生长目的;(二)林种比例;(三)林地掩护使用计划;(四)植树造林计划。第十四条 全国林业久远计划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体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地方各级林业久远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体例,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下级林业久远计划应当凭据上一级林业久远计划体例。林业久远计划的调整、修改,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五条 国家依法掩护森林、林木和林地谋划者的正当权益。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侵占谋划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谋划者,依法享有谋划权、收益权和其他正当权益。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谋划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赔偿的权利。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门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划定:(一)用地单元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根据国家划定的尺度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元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管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划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三)用地单元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十七条 需要暂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暂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凌驾两年,并不得在暂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修建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元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第十八条 森林谋划单元在所谋划的林地规模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管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料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掩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料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第三章 森林掩护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凭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工具的观察和监测情况,定期公布恒久、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预报,并实时提出防治方案。

森林谋划者应当选用良种,营造混交林,实行科学育林,提高防御森林病虫害的能力。发生森林病虫害时,有关部门、森林谋划者应当接纳综合防治措施,实时举行除治。

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接纳紧迫除治措施,防止伸张,消除隐患。第二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卖力确定全国林木种苗检疫工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凭据当地区的需要,可以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林木种苗增补检疫工具,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存案。第二十一条 克制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分修枝的毁林行为。

第二十二条 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计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第二十三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刻组织军民扑救;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做好扑救火灾物资的供应、运输和通讯、医疗等事情。第四章 植树造林第二十四条 森林法所称森林笼罩率,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元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

森林面积,包罗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划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笼罩面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森林笼罩率奋斗目的,确定本行政区域森林笼罩率的奋斗目的,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当组织检检验收,除国家特别划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域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元卖力制。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各有关主管单元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元。

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队伍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谋划地域,各该单元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元。责任单元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第二十七条 国家掩护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正当权益。

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换或者排除承包造林条约。第五章 森林采伐第二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元、农场、厂矿为单元,团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小我私家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元,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中,重点林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审定一次。第二十九条 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料生产计划;可是,农村住民采伐自留山上小我私家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小我私家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根据下列划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元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观察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元还应当提交包罗采伐林木的目的、所在、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小我私家还应当提交包罗采伐林木的所在、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迫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元或者部门应当自紧迫情况竣事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陈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举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接纳预防和革新措施的。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划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根据下列划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元、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元,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元,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第三十三条 使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到达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谋划(含加工)木料,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料收购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正当泉源证明的木料。前款所称木料,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其他木料。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料,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料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料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料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料运输证自木料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料运输证的,承运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承运。木料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划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木料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正当泉源证明;(二)检疫证明;(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文件。切合前款条件的,受理木料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料运输证。

依法发放的木料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料运输总量,不得凌驾当地年度木料生产计划划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料总量。第三十七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料检查站,卖力检查木料运输;无证运输木料的,木料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料,并立刻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置惩罚。第六章 执法责任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料积盘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料积盘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料积盘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料积盘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凌驾木料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划定处罚。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谋划(含加工)木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谋划的木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分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破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破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破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切合国家有关划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用度由违法者支付。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划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破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划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破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回复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用度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一连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到达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三)除国家特别划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域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到达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元未根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定时完成造林任务的。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回复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暂时占用林地,逾期不送还的,依照前款划定处罚。第四十四条 无木料运输证运输木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料,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料价款30%以下的罚款。运输的木料数量超出木料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门的木料;运输的木料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料运输证划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门的木料。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料运输证运输木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料,并处没收木料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料运输证的木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回复状;逾期不恢回复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用度由违法者支付。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谋划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赔偿,并地方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赔偿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职责权限的划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详细划定。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5月10日林业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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